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330號
譚加良: 本院受理上訴人梁聲浪與被上訴人符麗霞及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33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二、符麗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梁聲浪返還4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欠款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退還日止的利息。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