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6369號
吳迪田、夏形春: 本院受理上訴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上訴人吳迪田、夏形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63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346元,由上訴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