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行初45號
程家聯(lián):
本院受理原告程程金雁訴中山市自然資源局與你土地使用權(quán)登記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行初4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程程金雁對中山市自然資源局的起訴。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再收取。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辦單位: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設(shè)計制作及技術(shù)支持:中山網(wǎng) 粵ICP備11053359 粵公網(wǎng)安備 442000024433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