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初12號
中山市廣亨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澳門新亨通地產有限公司(SUN HANG TONG REAL ESTATE LIMITED)與你單位清算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初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被告澳門新亨通地產有限公司(SUN HANG TONG REAL ESTATE LIMITED)、中山市廣亨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對中山市亨通房地產有限公司欠中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5311450.12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8357.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23357.25元(原告中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澳門新亨通地產有限公司(SUN HANG TONG REAL ESTATE LIMITED)、中山市廣亨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共同負擔【被告澳門新亨通地產有限公司(SUN HANG TONG REAL ESTATE LIMITED)、中山市廣亨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如不服本判決,被告中山市廣亨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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