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1853號 鄧秀鋒: 本院受理上訴人王春林、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鄧秀鋒、郭愛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18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708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708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承保范圍內(nèi)向王春林賠償83238.53元;三、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7088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四、駁回王春林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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