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779號 貴州苗侗電子商務(wù)股份有限公司、李向忠: 本院受理上訴人貴州苗侗電子商務(wù)股份有限公司、李向忠、黃禹德、徐宇、譚善陸、鄭前軍、徐東博、吳緒明、楊傳遠(yuǎn)、周兵、龍慶彪、楊光永、龍必成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慧廚電器實(shí)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77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11769元,由上訴人貴州苗侗電子商務(wù)股份有限公司、李向忠、黃禹德、徐宇、譚善陸、鄭前軍、徐東博、吳緒明、楊傳遠(yuǎn)、周兵、龍慶彪、楊光永、龍必成負(fù)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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