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138號 麥紹玲、林洪光、汪金梨、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賽益針棉織品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銀達融資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林洪建、麥紹玲、林洪光、汪金梨、吳頌斌、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1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2903號民事判決;二、確認中山銀達融資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對中山市賽益針棉織品有限責任公司享有欠款240萬元及違約金1344000元的債權;三、林洪建、麥紹玲、林洪光、汪金梨、中山市川流物流公司、吳頌斌就上述第二項確定的債務向中山銀達融資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林洪建、麥紹玲、林洪光、汪金梨、中山市川流物流公司、吳頌斌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中山市賽益針棉織品有限責任公司追償;四、駁回中山銀達融資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7536元,由中山市賽益針棉織品有限責任公司、林洪建、麥紹玲、林洪光、汪金梨、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吳頌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6711元,由中山市賽益針棉織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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