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20民終3728號
珠海市朗橋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焦豐、陳靜:
本院受理上訴人珠海市鴻昌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朗橋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尚舟悅?cè)冢M琴)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及你(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37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173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1731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中山市朗橋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朗橋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珠海市鴻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5月的貨款76533.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191.58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金融機構(gòu)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日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10362.2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金融機構(gòu)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日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四、駁回珠海市鴻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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